Article 5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