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教育,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服务。

鼓励、支持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参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相关单位应当对其参与的活动结果以及出具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