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后再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已享受的奖励优待金不再退回。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