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宗教宣传品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宗教骗取财物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