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体制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