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准印许可。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