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动员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公路两侧的枯树、死树等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树木,应当及时清理。属于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清理;属于林地上的树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林业部门清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清理林地上的危险树木,公路管理机构经与林业部门沟通后可以先行清理,并在清理后补办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