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管理养护或清扫保洁作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专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停车场、物流场所和商品交易、展览、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单位自行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六)宗教活动场所由管理者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公路、铁路及其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区范围内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由管理者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