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生产加工、堆放商品物品等,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开办集贸市场的, 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