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管理人应当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自开立之日起十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扣除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管理成本,但是业主的共同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业主监督。管理人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物业服务信息平台,公示上一年度共有收入及使用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