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且过半数业主成员参加。

业主代表由五人以上业主推荐产生,并应当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一同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和其他职责参照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