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