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