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主持会议的主席团常务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