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