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前款所列人员提出辞职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其辞职请求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在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