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任何单位不得索要证明。

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的,或者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向市场主体重复索要,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