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建立由省人民政府牵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省级府院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市州、县应当比照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优化破产流程,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完善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推进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