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用门户网站提供信用查询服务和信用报告下载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税收征管、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对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业信用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