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城镇内的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需要在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当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同步申请多种市政接入的,有关部门应当并联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