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依法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保、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实行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医保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即时办结; 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1日内办结。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