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印江河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对配套建设的雨污分流系统进行监督检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印江河流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新建住房、实施项目,在公共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区域,应当配套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污水接入公共污水收集管网;公共污水收集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自行建设雨污分流设施,对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