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6, 2022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2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22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知识城范围包括《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和经批准的扩展区域。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推动目标任务落实。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支持知识城建设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并可以依法建立知识城事项报批绿色通道。
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城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知识城的建设发展。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承担知识城建设发展的具体事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知识城建设发展需要和所具备的条件,将省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依法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实施,确需由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除外。省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调整目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并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知识城管委会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调整由广州市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的省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规定前提下直接行使,确需由市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除外。
知识城管委会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规定前提下直接行使。
知识城管委会承接行使上述经济、建设管理权限情况,应当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支持知识城与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联动发展,开辟开放合作新路径,探索创新发展新模式。
知识城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支持先行先试,宽容失败。在知识城先行先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合法,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Chapter 2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城应当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打造全球知识产权高地。
省人民政府支持知识城与全球顶尖高校、科研机构共建联合研究院,开展重大基础和前沿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知识城高标准建设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集聚高端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
知识城培育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
支持知识城引入新加坡及港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规范发展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加速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
知识城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培育具有公信力和市场认可度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支持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挥作用,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维权、协同保护等提供服务支撑。
在知识城设立知识产权公证机构,对接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平台,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支持外国专利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在知识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开展业务。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在知识城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执业人员可以加入成为知识城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支持知识城与新加坡共同培养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化专业人才,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
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交换共享。
Chapter 3知识密集型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知识城应当创新人才管理机制,健全人才服务体系,打造国际人才自由港。
知识城应当发挥知识密集型产业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协同周边区域实现高质量发展。
知识城重点发展下列产业:
(一)生物医药与大健康产业;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三)新材料新能源产业;
(四)科教服务与数字创意产业;
(五)智能制造与集成电路产业;
(六)其他知识密集型产业。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实行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产业政策,建立健全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严格限制引进废水、废气、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产业项目。
(一)金融机构开展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业务,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在基础设施领域推出公募不动产信托基金;
(二)中小科技企业首贷、续贷中心支持企业无还本续贷;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债融资,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支持企业创新活动;
(四)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直接支持知识城科技项目和创新企业发展;
(五)私募基金参与创新型科技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省人民政府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知识城优化金融服务。
推动港澳医疗、教育、规划、法律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在知识城便利执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知识城创办科技型企业享受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支持知识城实行更加开放的境外人才引进政策,为境外人才在办理签证、停留居留、永久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推动人才要素跨境流动。
支持知识城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企业主体专业的职称评审。
知识城管委会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予以支持。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知识城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在政府资助的重点创新项目中,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赋予创新领军人才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
知识城拓宽人才沟通渠道,开展论坛沙龙、合作拓展、创业路演、培训提升等柔性和增值服务,建立知识城人才联盟。
支持知识城医疗机构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开发跨境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展国际商业医疗保险结算,为外籍人才就医提供便利服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探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全流程网络服务,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
Chapter 4对外开放与合作
支持设立中新合资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加坡金融机构在知识城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跨区域的行业组织或者境外合格评定机构依法在知识城设立认证机构,从事相关活动。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孵化和转化平台,支持港澳及海外投资机构参与投资知识城私募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加快中新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示范区建设,加大在全球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经济等方面的招商引资力度和资源投入。
知识城应当加强与新加坡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的教育合作,为新加坡优秀大学生到知识城创新创业提供便利。
支持在知识城搭建共建“一带一路”全面开放合作平台,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合作机制。支持欧盟地区国家高端研究机构、企业在知识城设立研发中心或者分支机构。
Chapter 5服务与保障
在知识城办理政策兑现事项,实行一门受理、集成服务、限时办结、免申即享等制度。
在知识城实行经营涉及的多项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保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服务窗口在知识城开展业务,为企业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提供便利服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程序规范、业务系统权限调整、数据共享等方面给予知识城管委会支持。
支持知识城管委会通过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知识城建设发展。
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知识城推行清单制方式出让产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探索二三产业混合用地供给。
知识城产业用地采取差别化使用年限模式供给。对可以利用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购买或者承租标准厂房;确需购置土地自行建设的,可以采用先租赁后按照弹性年限出让或者直接按照弹性年限出让模式供地。支持知识城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知识城预支存量建设用地奖励指标。
知识城管委会打造多层次雨洪调蓄利用系统,高标准建设排水系统,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知识城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参照广州市属机构标准设置。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对其管理机构以及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范围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知识城管委会在行政管理体制、机构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
支持在知识城注册的企业约定在境内特定地点、按照特定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调解。
支持司法行政机关推进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支持登记备案的境外商事纠纷解决机构按照规定在知识城开展业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本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