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干预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