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三)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四)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开荒、擅自开挖沟渠;

(五)生产、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六)新建人造景点或者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七)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八)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