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新型建造技术路线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并确定碳减排的目标和路径。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