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实际损失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实际损失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