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 Issuing authority
- Supreme People's Court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0,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30 articles
法释〔2021〕23号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规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调解活动,提高多元化解纠纷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行政、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线调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基本情况、纠纷受理范围、擅长领域、是否收费、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等信息应当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公布,方便当事人选择。
符合条件的港澳地区居民可以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大陆港资澳资企业的民商事纠纷。
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大陆台资企业的民商事纠纷。
当事人填写或者提交电子化起诉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辅助当事人将纸质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告知可以采用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二)与当事人选择的在线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建立邀请关系的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不具有管辖权,告知选择对纠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邀请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不适宜在线调解,告知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现场办理调解或者立案手续。
当事人双方同意在线调解的,可以在案件管辖法院确认的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中共同选择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当事人同意由人民法院指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或者无法在同意在线调解后两个工作日内共同选择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在线调解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指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
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不予接受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确认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重新指定或者选定。
(一)是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关系的。
当事人在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披露上述情形后或者明知其具有上述情形,仍同意调解的,由该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继续调解。
对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法联系对方当事人的,调解员应当写明原因,终结在线调解程序,即时将相关材料退回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
(一)各方当事人均具备使用音视频技术条件的,指定在同一时间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无法在同一时间登录的,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分别指定时间开展音视频调解;
(二)部分当事人不具备使用音视频技术条件的,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其他便利地点,为其参与在线调解提供场所和音视频设备。
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使用音视频技术条件或者拒绝通过音视频方式调解的,确定现场调解的时间、地点。
在线调解过程中,部分当事人提出不宜通过音视频方式调解的,调解员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组织现场调解。
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均完成电子签章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当事人送达。调解协议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内容主动履行。
各方当事人在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或者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定书结案。
(一)当事人在立案前申请在线调解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可以建议通过在线立案或者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在线立案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应当将电子化调解材料在线推送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登记立案;
(二)立案前委派调解的,调解不成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三)立案后委托调解的,调解不成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审理。
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组织在线调解的,调解不成后,应当及时审判。
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审查认为构成虚假调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将线索和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委派委托调解或者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调解期限,自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确认接受委派委托或者确认接受当事人申请之日起算。审判人员主持调解的,自各方当事人同意之日起算。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撤回调解申请;
(三)在调解期限内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四)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
(五)当事人分歧较大且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六)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且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延长调解期限的合意;
(七)当事人一方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章;
(八)其他导致调解无法进行的情形。
诉前委托鉴定评估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特邀调解名册,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知名专家学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调解组织以及较强调解能力的人员加入,参与调解全国法院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适宜调解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区域性特邀调解名册,参与本辖区法院案件的调解。
(一)强迫调解;
(二)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或者当事人调解申请;
(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者收受财物;
(四)泄露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反调解职业道德应当作出处理的行为。
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视情形作出解聘等相应处理,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