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镇人民政府封存保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的当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资料等,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拒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移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移交。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