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下列遭受恐怖袭击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并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一)国家机关、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
(二)机场、车站、大型娱乐商业综合体和重要会展场所等公共场所;
(三)大型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储油输油等公共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点目标。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配备符合标准的技防、物防等设备、设施,建立健全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