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的维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食宿等帮助。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受害妇女的临时救助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