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女性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女性辍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教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教育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女性辍学,对未成年女性辍学的,应当督促做好复学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