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有处理能力的他人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的,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