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达到本款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