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医保等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缴纳税费提供下列便利措施:

(一)推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合并申报及缴纳,减少市场主体缴纳次数和办理时间;

(二)推行税费事项网上办理、移动掌上办理,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三)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和工作流程,除法定要求外不得设置流转环节;

(四)及时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缴费提醒和必要的风险提示;

(五)推行电子发票、电子缴费凭证以及其他电子票据、凭证;

(六)推动智慧税收大数据建设,探索涉税服务事项异地通办和税种综合申报制度。

探索联合体市场主体纳税缴费便利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