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四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有本条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四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