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