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处以罚款:

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开垦草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