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擅自进场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就地封存、擅自转移或者挪作他用的,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时报告的,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