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对电动自行车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区域停放、充电行为不予制止,懈怠履行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物业服务人为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对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行为不予制止,懈怠履行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义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