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发现服务区域内有以下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

(一)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三)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防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