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销售者售卖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

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登记上牌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详细记载进出货物的实际情况,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的告知工作,在销售现场明示或者主动告知消费者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期限、所需资料及办理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