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不得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当及时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时应当向捐赠者出具加盖本场所印章和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

宗教活动场所的捐款箱应当由该场所指定三人管理,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清点捐款数额并登记、签名,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