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制定大型活动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发生违反宗教禁忌、伤害信教公民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等事件;掌握并及时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区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宗教活动场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区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