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或者改选产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该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

(二)建立健全人员、资产、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工程建设等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管理本场所的教务活动和日常事务;

(四)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

(五)教育、培养和管理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

(六)规范对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其他用工人员的管理;

(七)管理本场所财产,定期上报、公布收支情况;

(八)负责本场所建筑设施的修缮、文物的保护和环境绿化;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