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生活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权对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告;发现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