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五)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的;
(十)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