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编制名册,并予以公告。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本年度名册编制完成后发生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新增、变更、撤销、注销、停业整改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更新电子版名册。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名册编制申报材料,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执业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编入年度名册,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暂缓编入本年度名册。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