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