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22